提示: 义乌人方某常年在苏丹做生意。去年8月初的一天,方某在苏丹认识了同样来自义乌的罗某,两人一见如故。当时,罗某在国外的生意遇到些困难。
义乌人方某常年在苏丹做生意。去年8月初的一天,方某在苏丹认识了同样来自义乌的罗某,两人一见如故。当时,罗某在国外的生意遇到些困难。方某二话不说,借给罗某16万苏丹磅,后罗某归还了其中的2.5万,尚欠13.5万苏丹磅,折合人民币112050元。双方口头约定回国以后归还,但是回国以后,罗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3月,方某得知罗某即将乘坐某航班出国,当晚便赶赴上海机场找到即将登机的罗某,要求对方写下借条,并现场录音。这份补写的借条书面证明“借方某112050元人民币”。尽管出具了借条,但罗某始终未归还该笔借款。
2个月后,方某将该案诉诸义乌市法院,请求罗某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近日,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判决罗某偿还方某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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