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金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金华市对外友协。英文译名为JINHUA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缩写为JPAFFC。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于同世界各国人民开展友好事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组成,是全市性的人民对外友好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增进金华市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金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范围:
(一)贯彻执行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和对外方针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民间交流工作。
(二)协助我市及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与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友好交流关系和各种友好联系。
(三)接待各类外国来访团组。
(四)主办、协办和参加各类代表团的对外出访活动。
(五)在国内外主办、联办或参与各类纪念、庆典及经贸推介活动,组织各种研讨会、推介会、展览会等。
(六)为全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招商引资等交流与合作建立联系,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七)为我市救灾、扶残、济贫等社会福利事业团体在国内外开展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八)开展国外引智工作,并为有关部门、企业向国外派遣进修、研修、留学人员进行组织联络。
(九)努力做好对外宣传,有针对性地向国外介绍金华,提高金华市知名度,增进对金华的了解和友谊。
(十)联合兄弟地市,协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指导和协助我市各县(市、区)友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理事和团体会员组成。理事包括由全市有关单位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理事,理事如工作有变动,可由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提请更换,原理事自然免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我市对外友好事业。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各行各业的名人名家。
第九条 理事和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推荐表或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理事证书和团体会员铭牌。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议和本会安排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类对外交流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扩大对外民间友好交往的渠道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二)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类对外交流活动。
(三)向国外派遣各类考察和访问团组。
(四)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对外交流的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根据实力和专长,向市对外友好交流专项资金捐款(数额不限),对本会开展对外友好交流提供其他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四条 理事或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建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名誉会长。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县(市、区)外办主任及部分机关部门推荐的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友协办公室,协助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和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对外民间友好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立金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友好交流资金专户,经费来源如下:
(一)国内外捐助。
(二)团体会员捐赠。
(三)本会举办活动收入。
(四)政府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7日金华市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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